如何让电话录音真实有效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0-10-23 09:12) 点击:246 |
如何让电话录音真实有效 ----陈东林律师 日前,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件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案件受理次日,与受援人史某约见交谈后了解到:史某系农民工,为一家企业提供临时劳务,如修理热水器、暖气管道、通下水管道、打地坪等,天冷后该企业支付大部分劳务工资后下余一万余元至今未付,史某多次索要未果,双方发生激烈争执,又在信访局的调解下未能解决。目前史某没有任何书面条据可以证实企业尚欠劳务工资的事实以及工资数额,仅有一段手机谈话录音。那么手机录音如何能在法庭上成为真实有效的证据呢?笔者有以下几点意见供读者参考。 1、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只有债务人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实践中有人不承认被录音人是他本人,这时应及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费用由申请人先预交(费用很贵,一般按照分钟收费),最后鉴定费用承担问题由法院判决(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当然拨打的电话最好是被录音者在电信或者移动等公司登记的号码。 2、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例如本案所欠工资问题,录音时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金额最好具体到个位,越具体越好,越准确越好。 3、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些时候录音者会故意引导对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真实,也是无效的。 4、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即被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因此在录音时应注意言行,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5、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安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隐私权而无效。 6、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另外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盘交予法院。 7、电话录音可以公证。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公证的录音也可以被法院认定没有经过剪接得证据。 本案中,由于史某将该段录音刻录光盘后删除了手机中的原始录音,致使原始载体功能灭失,法院无法对此证据予以认定。后经法院组织调解史某也做出了必要的让步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圆满结束。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