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分财产 房屋赠子有风险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10-23 09:16) 点击:518 |
夫妻离婚分财产 房屋赠子有风险 ----陈东林律师 【案例】张某(男)与苏某(女)婚后购买一处房产,房屋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2014年3月,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张某名下的房屋一套归8岁的孩子所有,孩子随女方共同生活,男方支付抚养费用。2015年8月,张某因生意需要将该套房屋以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并将产权过户给了刘某,之后用此款购买了两辆工程专用车辆。同年9月,苏某得知了该消息,愤怒之下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张某与刘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不久苏某的请求被法院驳回。 【分析】笔者认为,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由此可以看出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屋赠与给孩子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本案中,张某和苏某约定将夫妻共享所有权的房屋赠送给孩子,是一种带有情感式的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亦属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不对抗法律相关规定,故该协议真实有效。《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张某和苏某将房屋赠送给孩子以后没有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致使张某以产权所有人的身份将房屋出售给了刘某。《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经过法院审查,刘某在购买该房屋时确实不知道张某和苏某将房屋赠与孩子的这一事实,属于物权法中规定的善意第三人,因此驳回了苏某要求撤销张某与刘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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