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恋爱期间赠与能否撤销?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19 10:34) 点击:2123 |
泰州律师为您讲解分手后,恋爱期间赠与能否撤销?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作出赠与行为十分常见。当恋爱关系结束后,赠与方要求对方返还财物时能否得到支持?近日,博望区法院审理了一件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自2021年5月确定恋爱关系,于2021年7月14日分手。2021年7月3日,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2万元,并备注:“宝生日快乐”。2021年7月7日,被告转账给原告1万元。后原告以借款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余款1万元。 博望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生日当天向被告微信转款2万元,并备注“宝生日快乐”,显然原告的给付行为是为维持和发展与被告之间恋爱关系的赠与行为。并且,考虑到双方恋爱时间较短,原告汇款时附言:“希望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们会长长久久等”,收款后被告回复“代你存着、我不乱花”等因素可认定为附条件赠与。且综合考虑被告于2021年7月7日给付原告1万元;以及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开销等实际情况,故法院酌情判决被告返还原告4000元。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恋爱期间或婚约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对于金额较大,明显超过双方交往期间正常开支范畴的部分馈赠,不同于一般的财物赠与,双方虽在成立赠与合同当时没有明示,但双方都明白大额财物的馈赠行为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这一愿望是双方当事人成立该赠与法律关系的目的,双方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是一种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即双方的赠与合同实际上附了解除条件,自条件成就(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时赠与合同失效,受赠人应向赠与人返还赠与财产。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律师咨询热线:4000 110 148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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