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受伤,雇主应该担责吗?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6 15:17) 点击:2252 |
泰州律师讲述案情 私人雇佣关系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一环,此种雇佣关系存在较大的灵活性的同时,也隐藏着很多隐患。雇员在从事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各方来说总是伴随着诸多烦恼。损失的责任分担及赔付款的兑现,也容易伤害原本和谐的关系,对个人和社会都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而关于损失责任由谁承担,往往是双方争议较大的部分。 案件详情 雇主张某雇请王某等人砍伐受千叶虫虫害的松木, 2021年1月21日下午,在砍伐位于斜坡处一棵松树时,由另一工人陈在位于斜坡的下方使用油锯砍伐,在松树即将被砍倒时,原告王某到斜坡的上方扶着松树,由于树往下倾斜的惯性,王某的重心随之前倾,左脚下滑碰到还在工作的油锯,致使王某的左小腿胫前肌前部分断裂、左胫骨中段不全性骨折。当日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王某委托了鉴定机构对其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进行了鉴定,并诉之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各项损失。 承办法官接收案件后,联系到张某,张某一脸委屈:“别人介绍他来给我干活,干了才半天就出了这个事情,我垫付了那么多医疗费,现在还要我赔偿他这么多钱不可能!事故的责任主要是他自己,我只承担30%的责任。” 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王某受伤由多方面原因造成,应根据各自过错或过失加以区分责任。张某仅为王某等人提供了安全帽对头部采取了一定的防护措施,对其他部位并未提供相关的保护措施,也未对劳务者的不当行为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作为提供劳务一方的王某,根据王某受伤原因看,其身处上坡,未注意工作环境及可能出现的危险,脚未站稳碰到油锯,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有过失行为,自己对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应减轻被告张某的赔偿责任。 案件判决前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的化解矛盾,促进纠纷实质性处理,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融入人文关怀,经过慎重考虑后再次通知双方到庭进行调解。从法律角度出发,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耐心释法,每一句释法析理都以人情角度为双方分析利弊,让双方换位思考、相互理解,尽全力化解双方之间的嫌隙。经过调解,最终张某同意一次性给付赔偿款,该案至此履行完毕。 王某在签字的那一刻,眼睛凝视着桌上放着的赔偿款,目光中的期盼逐渐转变成温暖的满足和感激。该案经过调解后,承办法官依然不懈化解双方矛盾,督促履行,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还使得双方矛盾得到实质性的化解,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契合。 法官寄语 雇主在雇请工人从事一定危险性工作时,应根据工作谨慎选择用工人员,有必要对工人进行技能培训,安全保障培训等,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同时也可为工人购买相关保险,在意外发生时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双方的损失。雇员亦应注意提升自身劳动技能和安全防护意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避免意外的发生。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110148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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